12/4/2008 瀏覽:488
結婚登記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後,為了方便假日結婚民眾,戶政所除受理民眾預約辦理假日結婚登記外,民眾也可在結婚日前3日內先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假日,以免往返奔波路途辛苦。
縣府民政處指出,民法第982條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後,結婚登記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戶政事務所配合民法規定,提供假日受理民眾預約辦理結婚登記之便民服務。
惟「登記婚」推動以來民眾迭有反映,依傳統習俗舉行結婚儀式當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往返奔波十分辛苦,另考量戶政同仁於假日輪值之辛勞,爰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適逢假日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即民眾於假日結婚者,可於結婚日前3日內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假日,例如:結婚日為97年12月21日(星期日),當事人可於97年12月17日(星期三)至12月19日(星期五)之上班日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97年12月21日(星期日)。
另辦理結婚登記應備齊文件包含(一)國民身分證(二)印章或簽名(三)戶口名簿(四)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五)結婚書約,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另未成年人結婚,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