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須登記

8/2/2008   瀏覽:514    
結婚須登記 牽手一世紀 (97.05.22)(97.06.04修訂)(97.06.18修訂)

  各位準新郎、準新娘請注意,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已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新人結婚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始生效力,結婚當日忙碌,新人可以考慮於週一至週五戶政事務所之上班日,預約並辦妥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習俗宴客或舉行儀式,可避免宴客當日已十分忙碌疲累又須奔波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辛勞。
本所「幸福有約」預約結婚登記受理方式如下:

一、本所受理結婚當事人於平常上班日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惟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停止辦公日不受理
  預約結婚登記。

二、結婚登記之申請人:
(一)民國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二)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民國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
   之一方申請之。

三、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結婚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1年內所攝新式身分證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結婚書約(須有2名證人簽名或蓋章)及繳納規費【下載結婚書約】。
(二)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四)辦理結婚登記欲同時遷入(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均須正本)之一辦理:
   ※房屋所有權狀。
   ※最近一期完稅後之房屋稅單。
   ※本人、配偶、直系血(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或瓦斯費收據。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須有效期限內)。
(五)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另附:
   1.護照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外文單身證明。
   2.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六)上述文件請於預約日前送本所審查完成,以利登記當日圓滿順利。

四、本所受理方式(本所預約結婚登記承辦人黃文炎先生):
(一)預約方式:
   1.現場預約:應於結婚登記日前1個辦公日完成預定「下載預定假日結婚登記申請書」,請逕洽本所預約結
    婚登記承辦人。
   2.網路預約:應於結婚登記日前2個辦公日完成預定,請至本所網址http://www2.chungli.gov.tw/req/reqb1order.asp
    預約,俟接獲本所回覆確認訊息,始完成預約程序。
   3.電話預約:應於結婚登記日前1個辦公日完成預定,請於上班日撥預約專線(03)4521100-140預約結婚登記。
   4.傳真預約:應於結婚登記日前2個辦公日完成預定「「下載預定假日結婚登記申請書」,預約傳真號碼(03)
    4536401預約,傳真完成後經接獲本所回覆確認訊息,始完成預約程序。

   上列預約結婚登記方式,請當事人提供結婚者雙方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聯絡電話,所
   欲預約之日期,由本所預約承辦人員彙整登記後排定時段並個別通知,為保障當日其他預約者權益,務請
   申請人於本所排定日期及時段到所辦理。
(二)臨櫃辦理(本所22號櫃台為預約結婚登記櫃台):
   1.假日未事先預約結婚登記之新人而於他人預定時段逕至本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者,如經審核書件齊全,
    仍可受理「以本所公佈欄公佈之受理空餘時段接續辦理」,惟以已事先預約之新人為優先。
   2.假日未事先預約結婚登記之新人,逕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前,應先行檢視各項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免
    因證件不齊徒勞往返。
   3.結婚當事人應於預定時間,親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凡逾預定時間,本所得視情況決定是否辦理。

五、本縣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請參閱桃園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

  戶政機關服務時間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下午5:30 午休照常服務
   <假日的話 要提早1星期作申請~最少2天前>

 

 

引用: http://www.tycg.gov.tw/main/service_detail.aspx?sn=685

       http://www.chungli.gov.tw/announce/announcex_np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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