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時有民眾去電國稅局詢問,夫妻分居應該如何申報所得稅?國稅局官員說,國內稅法規定夫妻應該合併報稅,若因分居導致雙方不知對方所得,可以各自申報,並註明已分居,以利國稅局歸戶併課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說,歸課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分別開單,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不過,國稅局官員也提醒民眾,如果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基本資料及註明分居關係,導致稽徵機關無法歸戶所得合併課稅,依照稅法規定,民眾除了補稅,還須加繳罰鍰。
所得稅法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資深國稅局官員解釋,以往夫妻分居或離婚率較低,因此相關問題不多。但近年不少年輕夫妻因個性不合分居,甚至嘔氣互不連絡,使得報稅爭議增加。
該官員進一步表示,夫妻分居或因故無法合併申報所得時,可以分別填寫申報書,但要填上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如此國稅局才能歸戶核課。
官員表示,曾有已分居夫妻因為繳稅比率爭議,「各自」前來國稅局抱怨,質疑為何一定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稅局官員只好搬出稅法,逐一解釋。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時報資訊 工商時報 黃詩凱/台北報導 20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