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權利受損時 同一事件受害人達數十人以上 得如何以訴訟救濟?

12/20/2007   瀏覽:345    
消費者權益受損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進行訴訟:
一、以一般方式提起的訴訟:
消費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依一般方式提起訴訟。
二、以選定當事人方式提起的訴訟: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倘若多數人同時因同一消費事件、對象而遭
  受損害,可選定一位受害人或數位受害人做代表提起訴訟:
  ‧起訴前的選定:
    被害的消費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
  ‧起訴後的選定:
    當部分被害的消費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
   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可以徵求被選定人的同意後公告這件訴訟,其餘被害的消費
   者得於法院規定的一定期間內(至少應有十日),以書狀表明被害的事實證據及
   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併案請求賠償。此時,該併案請求賠償的消費者,法院就
   可以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成為選定的當事人(告訴人)。
三、以受讓損害賠償權方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的團體訴訟: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的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被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只接受二十人以上受害之情況)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消費者保護團體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受害的消費者可以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給消費者保護團體方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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