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者 應否辦離婚登記?

11/21/2007   瀏覽:387    
  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之規定,結婚並不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戶籍登記為要件。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之規定,兩願離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其成立生效之要件。因此,依法結婚之夫妻,縱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亦發生結婚之效力。惟嗣後協議離婚時,則應先行補辦結婚登記,並為離婚登記,其離婚始可生效,亦為雙方婚姻留下完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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