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 沒結婚哪來離婚

11/21/2007   瀏覽:462    
  協議離婚另稱兩願離婚,在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下同意此行為,須準備一張離婚協議書(書局、法院皆有販賣),找兩個以上之成年人作證(蓋章、簽名),帶著協議書、印章、身分證、大頭照一至兩張(身分證換證後如過一年以上須帶新照片)、工本費及戶口名簿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且夫妻雙方皆須到場,缺一不可,如果是未成年離婚(滿十六未滿二十)者,則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行使。
  另外,沒有「結婚登記」,就不能辦理「離婚登記」,有些夫妻在結婚時,沒有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只以單純的公開儀式證明雙方有行結婚事實,程序上雖符合結婚要件,但國家單位並不知道你〝已結婚〞,因此,戶政單位沒有其結婚事實(登記),哪來的離婚可辦呢(相對論)?在這樣的規定之下,就會出現「當天結婚當天離」的有趣(無奈?)狀況,當天請來的離婚證人還得客串結婚證人。
  如有一方正在坐牢中,無法一同到場,戶政人員是不會准予辦理的,大多會建議你等對方出獄,或乾脆提訴訟告對方,走判決離婚還比較實在。
  所以,不管是結婚或是準備要離婚,請記得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結婚者皆需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沒去登記,該婚姻是不被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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