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

11/19/2007   瀏覽:354    
  我國未來結婚制度將會重大改變,立法院日前經過多時的協商後,決定將現行的民法親屬編修正,就現行的「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所以只要結婚雙方向戶政機關登記就可發生婚姻法律效力。
  按民法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即為「儀式婚主義」。由於現行規定公示效果不夠強烈,容易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民眾,衍生重婚等法律問題,加上「公開儀式」常有認定上的爭執,大大的影響婚姻法律之效力,法界人士多有主張需修法。
  日前朝野最終協商達成共識,將民法內容採取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的修正版本改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未來結婚不須有「公開儀式」,僅依法登記,即具婚姻效力。
法律教室:
  結婚條件,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其中公開儀式是指對於不特定的人可以共見之情形下,結婚當事人舉行一定之表象,所為的結婚行為。更有不少數的當事人,為了結束一段不愉快的婚姻關係,在訴訟時都依上述結婚條件不符,進而主張婚姻關不存。
  舊有民法之規定,所採取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的「儀式主義」,常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於事過境遷多年後,要離婚還要先登記結婚完畢後,再馬上辦理離婚登記等不方便之情形,經過本次的修法後,結婚則改成「登記主義」將會改善這一類不方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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