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時,可免檢附遺產稅證明書

9/20/2007   瀏覽:682    

《賦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於提領該項存款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依據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於提領該項存款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經常發生金融機構於繼承人前往提領上述小額存款遺產時,要求繼承人一定要先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證明書等,導致繼承人奔波往返,徒增不便。該局除請繼承人注意此規定,同時也籲請各金融機構協助繼承人辦理小額存款遺產之繼承事宜。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雖然被繼承人遺留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存款遺產,得在遺產稅申報完納之前辦理提領,但仍應依規定併同被繼承人所遺其他財產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短漏報遺產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200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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