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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婚意義
(一)訂婚又稱「文訂」,昔稱「納吉」及「納徵」。係男女雙方表達求婚的意念並經雙方家長同意後的行為表示。
(二)訂婚是結婚禮俗過程之一,男女雙方準備攜手共組家庭以前的一種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婚姻雖不以訂婚為形式條件,但傳統習俗仍非常重視;就現代社會而言,亦須藉此表示對婚姻的敬慎仍屬重要儀節。
(三) 訂婚行為係由雙方家長、男女訂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等,於約定日期,在女家或約定之地點,舉行訂婚之禮。男女訂婚人相互交換信物,如有需要,得訂立訂婚證書一式兩份。
(四)訂婚宜簡約,如須分送喜糖以發給至親為宜。
二、禮俗
(一)男女雙方已同意並經報告家長後,約定時間在女家或約定地點舉行。訂婚之細節,在訂婚前即由介紹人負責溝通連繫。
(二)男方應準備之物品:
女訂婚人之衣服、鞋子、襪子、項鍊、手鐲、戒指、耳環等金飾,取偶數,亦可折合現金。
聘金:雙方約定。台灣北部地區及客家習俗分大聘、小聘兩種,女方收小聘不收大聘;新竹地區有部份不收聘金;南部地區不分大小聘,大部份皆收聘金。但現在經濟結構改變也有不收聘金的例子。小聘金在南部六堆地區稱做「乳母錢」,其用意是要奉獻給準岳母,報答其養育之恩。北部地區則稱做「做衫錢」,其用意是要給新娘添置衣服之用。
禮品:可分禮盒、禮餅、大餅(一盒數斤重為台灣南部地區所流行),冬瓜糖與戒指餅(台灣北部地區所流行),檳榔與冰糖(台灣南部地區所流
行)以及其他各式糖果餅乾總共與禮餅等合為十二樣或六樣均可,但各樣應取偶數。禮盒、禮餅或大餅之數量,事先已透過介紹人與女方議妥,若男女雙方住所相距遙遠,亦可經方同意並折合現金,由女方代訂。
金、香、燭、炮四樣各二份,將蓮招芋、五穀子、生鐵、炭等(象徵子孫繁衍)包成一包。
訂婚宴席通常是由女方請客,而男方出席人數包括男訂婚人在內取偶數出席,並贈送女方「謝宴禮」席儀一份。從前尚包括廚師禮(廚儀)、端菜服務禮(端儀)、端臉盆水禮(盥洗儀)、迎送接待禮(攜儀)、化粧禮(簪儀)及捧茶儀等所謂六禮,現在只有比較保存古風的地區才分得這麼清楚。(客家習俗至今仍保有「六禮」)。
贈送介紹人的喜餅及司機等的紅包小費。
(三) 女方應準備之物品
男訂婚人的衣服、鞋子、皮帶、皮包、戒指(信物)等物品取偶數,訂婚日送與男方亦可折合現金。
如果不收聘金,應將男方送來之聘金交由介紹人璧還男方。也有人言明:結婚時嫁粧或所須之用品,由男方備辦的例子。
經戴戒指儀式後,將男方所送來喜餅與「金香燭炮」等祭拜祖先,並收取所需部份,餘取偶數(六盒或十二盒)退回。
準備訂婚宴席。
贈送介紹人的喜餅及司機等的紅包小費等。
一、 儀式(在公共場所舉行的訂婚儀式)
(一) 訂婚典禮開始-奏樂(不用樂者略)
(二) 來賓親友就位
(三) 主婚人、證明人、介紹人就位
(四) 男女訂婚人就位
(五) 證明人宣讀訂婚證書
(六) 訂婚人、證明人、介紹人、主婚人用印
(七) 訂婚人交換信物(戴戒指-中指、戴項鍊等)
(八) 訂婚人相互行三鞠躬禮
(九) 證明人、介紹人及親友致祝詞(宜簡單莊重)
(十) 主婚人致謝詞(宜簡要)
(十一) 訂婚人向證明人、介紹人、主婚人行一鞠躬禮
(十二) 訂婚人向來賓及親屬行一鞠躬禮
(十三) 禮成-奏樂(不用樂者略)
奉茶昔稱「受茶」,又稱「呷茶」,舊日指「女子受聘」之謂。因為聘婦多用茶。據天中記云:「凡種茶樹必下子,移植則不生。故聘婦必以
茶為禮。」由此可知,奉茶用來表示:「女子一經受聘,不再受旁人家之聘」的意思。
二、 在家庭舉行的訂婚儀式
(一) 男訂婚人於約定時間與父母及親友(人數取偶數),到達女方家,女方應禮貌迎接。
(二) 習慣上,女訂婚人由介紹人或長輩引導下,出廳端茶,一一敬奉男方親屬,並予個別介紹。茶畢,男方親屬均將紅包放在茶杯內,俗稱「壓茶甌」、客家話則稱「扛茶磧茶盤」。
(三) 戴戒指儀式:
男女訂婚人在雙方家長面前(面向家長),雙方親友環繞廳堂四周坐著觀禮。交換信物時,男女訂婚人面對面在雙方家長面前舉行。
男訂婚人通常先為女訂婚人戴耳環,將戒指戴在女訂婚人的右手中指,也有女訂婚人為男訂婚人戴戒指,戴在左手中指。
男女訂婚人相互行三鞠躬禮。
雙方親友祝福併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