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3月1日起旅客隨身行李安檢新措施

6/12/2007   瀏覽:1004    

一、旅客攜帶上機的隨身行李內,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c.c.)

二、所有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容量除符合前述規定外,還需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

三、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並於通過機場安檢線時,自隨身行李中取出,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四、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可放在大件行李中交給航空公司託運,不受新規定之限量限制。(需硬體行理箱)

常見旅客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通常包括礦泉水、飲料、香水、漱口水、隱形眼鏡清潔液、化妝水、乳液、面膜、牙膏、洗面乳、髮膠等,若旅客欲將前述物品放置於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攜帶上機,則需符合新規定之限量限制

六、旅客需要攜帶上機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請旅客於通過機場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口頭說明係嬰兒食物,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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