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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布丁到我家來打麻將,大姐的女兒在我家裡SPA機裡泡好澡,老公走了進去幫她拿浴巾。
布丁問我大姐的女兒願意讓老公進去看她喔?
我回答她:他們很熟,而且大姐的女兒跟我們一起去度假、泡溫泉過好多次了。
然後,再我幫大姐的女兒穿衣服的時候布丁才告訴我一個關於她客戶的故事。
她的客戶是個媽媽,最近瘦了6公斤,因為她11歲大的女兒被對門的鄰居性侵害,而且還懷孕了6個月。
我聽了不禁一股火上來,才11歲的小女孩ㄋ!
鄰居在警局已經坦承性侵,但是事情還沒結束。
偵查這件性侵案的法官與檢察官都是女性,鄰居所聘請的律師也是女性。
同為女性,在法庭上非但沒有保護那個11歲可憐的女孩,反而用尖銳的言詞當庭質問受害者。
才11歲的小女生懂得什麼,自然無法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
而這樣的過程對母女倆都是一種折磨,更別說面對犯罪者輕判的結果。
發生這樣的事,別說是鄰居當不成了,回家都是一種折磨。
對門的狼人依舊居住在對門,受害者一家人只能租房子搬家去。
這是個什麼樣的社會?
這是個什麼樣的法律?
什麼樣的法律讓犯罪者坦蕩蕩,讓受害者羞怯怯?
性侵害案件為什麼從停止?
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狼人在外犯案?
犯罪者有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在哪裡?
法律有責任,法官有責任。
輕易放過犯罪者的結果,就是有更多的受害者。
怎樣認定一個人會改過自新?
難道就是關個一年表現良好放出來,再多幾個受害者,我們才能知道原來當初不該放他出來的嗎?
我氣憤,但我更擔心的是那些個受害小女孩的心靈。
小小年紀的她們該怎樣去面對未來,該怎樣的遺忘那難以抹滅的陰影?
我們大人們又該怎麼跟她們解釋為什麼她們必須搬離原處去躲避,而傷害她們的人卻可以安安穩穩的過生活?
我們又怎麼敎我們的小孩,犯了錯是會受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