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骨灰罐-全國首例“骨灰盒查封”案調解結案

6/11/2012   瀏覽:232    

高雄骨灰罐-全國首例“骨灰盒查封”案調解結案
  然而,兩位女兒願意遵照高雄葬儀母親的遺囑安排後事,但同母異父的兒子卻拒絕交出骨灰盒存放證,執意將骨灰送回老家安葬。

  去年,山東省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在正式受理此案的同時,亦應原告一方申請,對寄存于火葬場內母親的骨灰盒予以查封保存。據悉,這在全國法院系統尚屬首次。

逝者遺囑 安葬之後繼承財産

  吉芳1953年結婚生有一女吉霞。1957年離婚後與呂某結婚,生育一子呂朋、一女呂傑。2008年7月18日,吉芳覺得自己身體不適,便找來兩名律師,由其中一位見證,一位代筆立下一份書面遺囑。

  據遺囑載明,“濟南市曆下區某小區房産是我的個人財産,我只有3個法定繼承人:兩個女兒吉霞和呂傑,一個兒子呂朋。由于我現在住院需要醫療費,我決定將我的房子賣掉,款項存入銀行由呂傑和吉霞共同保管,共同取款,用于我的生活開支、醫療費和在濟南玉函山購買墓地以及處理我身後事宜。”


  殡儀館操作間門外,兩位當事人靜候二十多分鍾,這時工作人員手捧兩個骨灰盒從操作間走出,分別交到他們手中……至此,這起全國首例“骨灰盒查封”終在主審法官的調解下,畫上了圓滿句號。

  老人吉芳(化名)逝前曾由律師見證、代筆立下遺囑,將其個人財産平均分配給兩女一子,但附加的一個條件是,“逝後葬于玉函山公墓,如有繼承人不按此執行將取消其繼承資格”。
  與此同時,爲了實現心願,老人還在這份遺囑後半部分,附加了這樣一項條款,“剩余款項在我葬到玉函山公墓後由3個繼承人平均分配,但是如果有繼承人不按照將我葬在濟南玉函山公墓這一條件執行,則取消其繼承資格,遺産由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吉霞和呂傑作爲我的遺囑執行人,以上是我真實意思表示。”

  2008年10月,吉芳去世後,吉霞和呂傑正打算遵照遺囑安葬骨灰,卻遭到了呂朋的極力反對,原因是呂朋希望按照老家習俗,將母親骨灰送回老家與其父親合葬。

  3個繼承人由此産生紛爭,難奈呂朋掌握著骨灰盒存放證。爲讓母親早日入土爲安,2008年,吉霞、呂傑將呂朋告上法庭,請求對房産和其他財産依法分割繼承。

法院查封 尊重逝者保護雙方

  庭審過程中,呂朋首先對母親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存有異議,申請對該份遺囑進行司法鑒定。

  2010年,原告吉霞、呂傑在曆下區法院另行起訴,要求被告呂朋按遺囑與原告共同將母親的骨灰安葬于玉函山公墓;如被告拒不履行遺囑中的安葬義務,則由兩原告吉霞、呂傑安葬,相關費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此時,阮斌法官最擔心呂朋趁機轉移死者的骨灰,“如果是這樣,即便打贏了官司還是未能完成死者的遺願”。經過考慮,阮斌向原告釋明可以對死者的骨灰進行保全,最終,曆下區法院應原告申請,依法對吉芳的骨灰盒進行了查封保全。

  法院認爲,吉霞、呂傑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向殡儀館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吉芳的骨灰盒進行查封,其間不准轉移、隱匿。

  主審法官阮斌介紹說,吉芳在生前立有遺囑,要求繼承人在將其骨灰安葬于濟南玉函山公墓後,方可對其遺産進行繼承。這就是說,這份遺囑屬于附加前提條件的遺囑。而且從所附條件來看,這份遺囑並未損害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的利益,如果該遺囑真實,那麽它就是一份有效遺囑。

  阮斌說,該遺囑的執行過程也有先後順序,需要條件具備後才可以開始財産繼承,但被繼承人的骨灰寄存于火化場時,是否可以安葬于濟南玉函山公墓及安葬時間未能確定,並不具備遺産繼承的條件,因此,從尊重逝者遺願、保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維護親情關系的角度出發,法院及時對吉芳的骨灰盒進行了查封保存。

各分骨灰 業界常見合情合法

  寄存在火葬場的骨灰盒被查封後,法官阮斌多次找到雙方當事人,嘗試以調解的方式解開這個“結”。

  今年4月2日,清明節前的第三天,阮斌與雙方當事人共同來到位于濟南市郊的火葬場,由工作人員操作將骨灰適量分成兩份。

  “本案如選擇判決結案的話較易處理,但考慮到本案系家庭糾紛,雙方當事人均爲親屬,且産生此糾紛雙方均處于善意。爲緩和家庭矛盾,有利于今後的和睦相處,所以給雙方當事人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讓雙方當事人相互體諒理解,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而非單純的就案辦案,即緩和了當事人的家庭關系,又做到案結事了。結案選擇這個時機,也正是高雄骨灰罐爲了讓逝者盡早入土爲安。”阮斌說。

  “雙方當事人都堅持己見,在葬于何處這個問題上,始終各不相讓,于是,我們想到了讓雙方各獲得部分骨灰,但因沒有先例可循,心裏也實在沒底。”阮斌說,“爲此,我們在向雙方當事人提出這一建議之前專程走訪了殡儀館。”

  據殡儀館工作人員介紹,骨灰只是逝者親屬寄托哀思的一種載體,實踐中有土葬、海葬等多種安葬方式,並不一定可以追求完整性,而且定居外省甚至長居國外的子女,一般也會選擇帶走父母的部分骨灰在身邊。各分骨灰的方法在殡葬行業司空見慣。

  正是在咨詢、了解殡葬業的習慣後,阮斌才有了提出此項建議的勇氣,並最終爲雙方當事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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