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出現了嚴重縮水

4/15/2016   瀏覽:893    

基本工資不夠花,地方官不可避免地要貪污腐敗,雍正皇帝說過:“自州縣以至督撫,俱需索陋規。”從知縣到總督,各級地方官沒有不貪污的。他們之所以貪污,並不是因為平日裏缺乏廉潔教育,而是因為錢不夠花,連維持最低限度的開支都不夠。當然,所謂“最低限度的開支”指的不光是糊口(如果僅為糊口,一年幾十兩銀子也可以填飽一家老小的肚皮),還包括而且必須包括養師爺養長隨的開支,否則“官場威儀”無法維持,甚至連日常工作都無法開展。

  雍正很清醒地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他開創了“養廉銀”制度:給所有級別的地方一把手發放高出基本工資很多倍的經濟補貼,使他們有條件遠離貪污。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了廣州知府的養廉銀標準:每年1500兩。知縣則比之低一半左右,如廣州市區分屬的南海縣和番禺縣,兩個知縣每年養廉銀分別為700兩和600兩。

  清代地方官的基本工資按照品級發放,只要品級相同,無論你在哪一省份做官,領的工資都一樣。可是養廉銀卻不全按品級,還跟地域有關。例如廣東省的知府每年有1500兩到2400兩的養廉銀,河南省的知府每年卻有3000兩到4000兩的養廉銀。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區別呢?一是各地工作的艱難程度不等,二是能撈的油水也不一樣。廣東當時經濟發達,在廣東做官有得撈,所以朝廷發放的養廉銀就少,而內地省份經濟落後,官員能撈的油水少,所以朝廷發放的養廉銀就多。從這個意義上看,雍正最初制定養廉銀制度的時候就沒有指望該制度完全杜絕貪污。

  事實證明,養廉銀制度確實不能杜絕貪污。為什麼不能?一是因為專制時代缺乏制衡,官員只為上級負責,百姓沒有罷免權,只要買通上級,貪污起來毫無風險;二是因為人的貪欲沒有極限,即使錢夠花了,官員們還渴望“創收”更多的錢,以便享受更好的生活,以及為下一代積累產業;第三,跟地方官的日常開銷相比,這筆養廉銀的數目仍然很小,例如廣州知府每年1500兩養廉銀,加上基本工資不到兩千兩,而他光是雇師爺雇長隨就要開支一千多兩,手頭稍微松一下甚至要花掉好幾千兩,收支缺口仍然存在;此外還有最後一條因素——通貨膨脹。清朝皇帝盲目遵循祖宗家法,不敢越雷池一步,順治時期定下的俸祿標準,雍正時期定下的養廉標準,一直到鴉片戰爭時都沒改動過,而由於美洲新大陸的發現,由於墨西哥白銀的大量輸入,中國的金銀比價發生劇烈改變,白銀的購買力越來越低,官員的工資和養廉銀看似不變,本來買得起的東西慢慢買不起了。

  我們知道,做官要穿官服,而滿清朝廷竟然摳門兒到不發官服,所有官員的官服都要自己花錢定做。皇帝高興起來,倒會賞賜某個官員黃馬褂或者頂戴花翎什麼的,可那只是官服的一小部分,大頭還要自己買。在雍正年間,定做一套官服最多需要50兩銀子,而到了道光年間,一套官服平均需要300兩銀子。這種官服一年得做兩套(冷天一套、熱天一套),如果碰上比較燒包的官員呢?可能就要定做四套、六套,例如滿洲大臣那桐上任之初竟然定做了十幾套官服!如此一來,僅買衣服就要花光所有的養廉銀,不貪污怎麼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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