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卡債族 註記減為一年

3/12/2008   瀏覽:549    

 

 

願意還錢,一切好談!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為降低債清條例對銀行體系衝擊,研議縮短「法院外前置協商」的註記年限,由三年縮短成一年。金管會官員表示,願意還錢就是好客戶,銀行註記人家三年,也沒有什麼意思,希望藉此提高民眾協商意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在四月十一日施行,目前參與銀行協商機制者,已有九萬多人毀諾,這些人未來是否會走更生或清算仍待觀察,但金管會已要求銀行公會,多宣導協商機制,避免民眾白費功夫,去申請更生或清算,也降低道德風險。

     民國九十五年時,銀行界發出四十五萬份通知卡債的債務人,希望這些人前來協商還款,後來有二十八萬人申請協商,最後二十三萬件協商成功,總金額達三千二百億元,但二十三萬人有些人是真的還不起錢,有些對協商內容反悔,有九萬多人停止繳款,即毀諾比率近四○%。

     金管會十一日表示,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申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進行「法院外前置協商」,也就是要再跟銀行協商一次,這次協商內容可包括無擔及有擔債權,且這次新設「面談」機制,銀行會盡所有可能,了解債務人的情況,去查證其還款能力等,如果協商失敗,才進一步到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

     金管會表示,參加過九十五年時卡債協商機制者,如果毀諾,必須先由銀行判定是否歸責於己,如果法院認為民眾是刻意毀諾,就會退件,不見得能申請清算或更生。

     同時,申請清算或更生,生活型態會被限制,且信用會被註記最長達十年,且金管會說:「司法院也會嚴格把關,否則會有道德風險。」

     為了提高民眾還款意願,銀行公會也研議將協商還款後的註記年期縮短,只要民眾願意還錢,將錢還完後,原本要再註記三年的可能縮短成一年,即信用可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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